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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孟国登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国登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36号罪犯孟国登,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谯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国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亳刑终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孟国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国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国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国登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