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宋玉玲与刘中华、唐金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333-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玲,女,汉族,无为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刘中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唐金香,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玉玲人民币200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有40000元债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刘中华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秀水世纪花园19幢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