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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担保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484-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万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磊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磊所有的皖B366**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