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花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小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兰小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传斌。委托代理人赵岩。被告兰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小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昆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