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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知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滨海县海滨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滨海县海滨大药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兵、孙郇郇。被告滨海县海滨大药房。负责人徐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柳军、赵亚萍,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海滨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相关证据需补充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