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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40、41、63、64、79、94、110、140、381、382、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薛凤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爱,刘洪爱、徐百迁、田兆功、卞学武、田树显、王启亮、綦秋林、单继江、杨丽娟、解明,李日光,许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40、41、63、64、79、94、110、140、381、382、697号申请执行人薛凤爱。申请执行人刘洪爱、徐百迁、田兆功、卞学武、田树显、王启亮、綦秋林、单继江、杨丽娟、解明。被执��人李日光。被执行人许传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第2584号、(2011)高法民初字第1677号、(2011)高民初字第517号、(2011)高民初字第56号、(2011)高民初字第27号、(2011)高民初字第2419号、(2011)高民初字第2525号、(2010)高民初字第2577号、(2011)高民初字第233号、(2010)高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2012)高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日光、许传芬在高密市立新街××号有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日光、许传芬在高密市立新街××号有房屋一栋(��权证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日光、许传芬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