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后尧与韩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后尧,韩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后尧。被告:韩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后尧诉被告韩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后尧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