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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后尧与韩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后尧,韩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后尧。被告:韩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后尧诉被告韩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后尧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