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甲强与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甲强。被告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强与被告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承办人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