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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XXX与穆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穆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穆江江,男。申请人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穆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穆江江赔偿他损失12.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共计1012.5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在申请人申请之前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18721.37元汇至本院执行局帐户。申请人遂提出对该保险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穆江江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12.50元,申请人XXX已于2013年5月7日领取案件款19733.87元。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