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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月华、王斌等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华,王斌,章昕怡,王青福,郑藕花,王青杉,方招娣,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31号原告王月华。原告王斌。原告章昕怡。法定代理人王月华。原告王青福。原告郑藕花。原告王青杉。原告方招娣。七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应宝。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华。委托代理人曾慧。委托代理人沈晔。原告王月华等七人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答复,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12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华等七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月华等七人负担。审 判 长  秦 方审 判 员  李 洵代理审判员  廖珍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