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A.D.VentureLimited新创集团与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皇岛市金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1号原告:新创集团(英文名称A.D.VENTURE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集团大厦2l楼2106室。法定代表:MUNWAIBENNYKAN,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金永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39楼。组织机构代码27939414-9。法定代表人:张静。被告:泰皇岛市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23599108-0。法定代表人:柴伟。被告:柴伟。���告新创集团因与被告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皇岛市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新创集团在提起诉讼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创集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欠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院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