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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68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燕孝杰诉被告王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孝杰,王奎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688一1号原告燕孝杰,男。被告王奎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孝杰诉被告王奎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燕永峰(原告之子)与王小花(被告之女)离婚一案(2013)正民初字第687号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必须以(2013)正民初字第687号离婚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