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