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大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大悟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发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大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大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悟县大新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