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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春友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98号罪犯陈春友,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滁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春友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春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