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曾燕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曾燕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址:惠州市环城西一路20号。负责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溢成,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燕辉,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曾燕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