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5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丁守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守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67号罪犯丁守君,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舒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丁守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丁守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丁守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守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守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13年5月获表扬二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二万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丁守君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舒城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平时表现尚可,属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对其进行监管。舒城县司法局杭埠司法所同意其接受社区矫正。舒城县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丁守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守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