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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薛某,女,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晋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