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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个体户。2012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继军、被告人徐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皖H×××××号轿车沿宿松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宿松二中门口行车道上临时停车。车上左后排乘客张某甲开门下车,在打开轿车门的过程中,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悬挂皖H×××××号二轮摩托车撞到张某甲打开的左后门,张某乙摔倒在地。与此同时,徐某乙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皖N×××××号挂车从旁边经过,碾压到张某乙的头部,致张某乙当场死亡。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道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乙、张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付被害人亲属530000元;徐某乙已赔付被害人亲属200000元;张某甲已赔付被害人亲属6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徐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乙、张某甲、曾某、宋某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宿松县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害方的收条和谅解书,东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甲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罗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