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代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104号罪犯代鑫,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前科四次,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蚌山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代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鑫在服刑期间,曾于2010年4月因违规受到禁闭处分一次,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鑫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嘉 志审 判 员 ���洪琳代理审判员 赵 勋 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