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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郭志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良,周伟,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志良,汉中。被执行人:周伟,汉中。被执行人: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法定代理人付桂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良与被执行人周伟、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少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