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郭志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良,周伟,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志良,汉中。被执行人:周伟,汉中。被执行人: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法定代理人付桂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良与被执行人周伟、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四方技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少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