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26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红,袁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系陈仓区贾村镇灵龙村九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袁浩,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系陕西泾阳人,具体村镇不详,目前在宝鸡市区无居所。本院在执行杨永红申请执行袁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70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10600元。执行中双方案外和解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程淑芹人民陪审员 马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