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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864号原告任某,任军荣,女,汉族,无业,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庆,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甲,男,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吕某乙。由于婚前不甚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的感情没有因为婚生女的出生而有所改善。被告对家庭越来越不负责任。特别是自2006年开始我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无和好的可能。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吕某乙。原告称与被告自2006年分居,与被告最后一次联系是在2011年9月被告父亲过十年祭日的时候,从此再没有与被告联系。诉讼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的婚生女吕某乙进行调查,吕某乙称其父吕某甲原在农行上班,后来不上班了。自2011年9月其父吕某甲就离开聊城,不知道去哪里啦。2012年6月,吕某甲与原告联系过一次,吕某甲说要户口本,从那以后一直没有消息。原告对本院对吕某乙的调查笔录称自2011年9月后与被告没有联系,具体被告与孩子是否有联系不清楚。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告的陈述结合本院对吕某乙的调查笔录能够认定被告离家出走,不与原告联系,被告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任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