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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李甫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李甫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寿富,主任。被告李甫会。委托代理人潘永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甫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苏中益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