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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马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强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252号罪犯马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盗窃罪于1999年11月4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03年5月27日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以(2009)罗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犯入狱以来的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马强伙同他人盗窃2起,涉案价值16973元,数额巨大。罪犯马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记过1次。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樊建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