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岳云肖与绍兴县华舍红花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云肖,绍兴县华舍红花五金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岳云肖。委托代理人:徐伟芳。被告:绍兴县华舍红花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徐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肖与被告绍兴县华舍红花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云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