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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马列军与胡军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26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毛乾伟。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孔旭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田兆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