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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耀世与金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世,金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杨耀世。被告:金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世与被告金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斌斌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