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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温某某,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某某,女,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连国和,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双方能够和好,感情尚未破裂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缪拯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