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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曾、曾庆菊、陈怀英与被执行人艾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曾,曾庆菊,陈怀英,艾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曾。申请执行人曾庆菊。申请执行人陈怀英。被执行人艾玉平。申请执行人陈曾、曾庆菊、陈怀英与被执行人艾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艾玉平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玉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582.43元,或扣留、提取其73582.43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73582.43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