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蒋华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负责人康宝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协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