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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双西诉袁建民、秦格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西,袁建民,秦格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马双西,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格妞,女,汉族。马双西诉袁建民、秦格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建民、秦格妞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