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浙江名邦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浙江名邦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李国民。被告:浙江名邦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浙江名邦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