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吴金花、于桂萍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吴金花,于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吴金花,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桂萍,女,住威海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花、于桂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1)威环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