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相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长石梯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4911037613。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 伟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友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