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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徐某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沈某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