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徐某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沈某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