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宏伟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宏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45号罪犯孙宏伟,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宏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