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05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798号罪犯张贝,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田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淮刑终字第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贝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