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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林书与郑术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书,郑术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57号原告王林书,男,1942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郑术会,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书诉被告郑术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书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林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林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