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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