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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玉仙、刘吉利、刘柳与张金旺、张美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对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与被告张金旺、张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主文第6页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负担3140元(原申请缓交),被告张金旺、张美红负担3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80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合计7550元,由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负担3140元(原申请缓交),被告张金旺、张美红负担441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审 判 长  何柏良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