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玉仙、刘吉利、刘柳与张金旺、张美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对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与被告张金旺、张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衢龙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数额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主文第6页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负担3140元(原申请缓交),被告张金旺、张美红负担3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80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合计7550元,由原告叶玉仙、刘吉利、刘柳负担3140元(原申请缓交),被告张金旺、张美红负担441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审 判 长 何柏良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