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申利诉张红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