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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申利诉张红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