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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先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杨满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杨满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15号申请人刘先杰,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被执行人杨满盈,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先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杨满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权利人的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1058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