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玉环、邢新冬与被上诉人林玉枝、陈六、林付保、林妮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环,邢新冬,林玉枝,陈六,林付保,林妮,邢振江,林明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环。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新冬。委托代理人陈冬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付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妮。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君。原审被告邢振江。原审被告林明义。上诉人林玉环、邢新冬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玉环、邢新冬的委托代理人陈冬玫,被上诉人林玉枝、陈六、林付保、林妮及其四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985年所建的四间房屋,是林占彬、宋连英的遗产还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事实不清应予查明;林玉环与邢新冬2006年4月17日离婚,并约定了财产分割等事项,邢新冬现在黑龙江省生活,对邢新冬离婚后是否与林玉环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亦应进一步查明;林兰与林付保、林明义、林玉环、林玉枝、林妮系兄弟姐妹关系,本案涉及继承、分家析产等相关事宜,应通知林兰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席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