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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1日,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被告人史某某开的“银河娱乐会所”检查时,发现该场内设置多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当场查获赌博游戏机40台,现金10414元。史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等证言、户籍证明、物证照片及其它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开设“银河娱乐会所”,期间,其在“银河娱乐会所”二楼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2012年7月21日,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该会所检查时,在游戏厅当场查获赌博游戏机40台,现金10414元。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实,我在水冶拐角楼开一“银河娱乐会所”,位于水冶拐角楼一楼和二楼,房子是租用王某的。一楼里面是网吧,二楼是台球和游戏厅。我是该娱乐会所的老板,游戏厅是王某负责,里面有王某甲、小某甲、小某乙,共有四个工作人员。该游戏厅是2012年4月10日左右开的业,我通过网上搜索广州市番禺区有个卖游戏机的,其中就有捕鱼机等带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我给广州那边打电话定了机器后,付了30%的钱,广州那边来了一个技术人员带着机器过来,安装调试好后,才把剩余的钱付清,购买这些机器共花了9万元左右。里面有模拟机、抓娃娃的游戏机、捕鱼机等共计37台左右,王某是负责网吧、台球、电玩城全部人员管理和日常琐事,王某甲负责修电脑、台球杆还有游戏机,小某乙是负责卖游戏币,小某甲是服务员负责为客户传递饮料等事情。2012年4月10日游戏厅开业后线路烧坏了,电路修好后到2012年7月1日左右才再次开业,我两、三天去游戏厅一次,让小某乙给我交帐,从开业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小某乙没有给我交过一次帐。我不经常去游戏厅,只知道是投游戏币。我知道游戏厅内部分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这些游戏机的具体玩法大同小异都是上分、退分、买币、退币兑换现金的游戏机,退的时候都和上分买游戏币的规矩一样退现金,其他都是纯属娱乐的游戏机。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到水冶银河会所工作两个月了。游戏厅有捕鱼机、苹果机、还有部分纯玩的游戏机。捕鱼机和苹果机有的是上分的,有的是投币的,但都能退分或退币。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大约今年4月份我到银河会所上班。我以前懂一些电脑方面的知识,在网吧干过,所以在银河就管机器维护,给顾客提供服务。我昨天没有回家,在楼上网吧里上网,听人说电玩城有人检查,就过去看看,随后被带到公安机关。被查获前我看见有两个人在玩“捕鱼机”,就是拿钱换分,然后拿分捕鱼,依据鱼的大小得分,不玩了就到吧台那里用分退钱。电玩城里除了捕鱼机还有龙机、苹果机。工作人员有王某,还有个女的叫小微和我,王某是主管,小某乙管收银。4、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上午10点多,我到“银河娱乐会所”玩,我拿了73元钱去玩游戏,给了服务员20元钱,服务员给了我一张卡,卡里的分可以代表40个游戏币,我把卡插到了捕鱼机上边的盒里,捕鱼机上显示着机器上有400分,捕鱼机的玩法是用1至99分的网去捕鱼,按照捕到鱼的大小得分,不玩了,将分都退到卡里,到吧台处按照每2个游戏币一元钱的规矩退钱,我上了400分,正在玩着,公安民警就到游戏厅里了。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7月21日上午10点多,我到水冶拐角楼银河娱乐会所,给了服务员10元钱,到一台名为“金镶玉”的游戏机旁,让服务员上了200分,这个游戏的玩法,根据面板上的汽车标志按钮选择上分,屏幕上如果转到选择的骑车标志,就得分了。我正玩着,民警就到游戏厅了。6、证人徐小某乙证言证实,我是6月28日到银河会所上班的。游戏厅工作人员共5个,王某总负责,分两班工作,一班两人,平均每班500元钱,我收钱后就及时给了海燕。7、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现场游戏机照片、销毁照片及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销毁记录。9、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交款凭证。10、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冶分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安全检查合格证。11、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史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主动到该队投案。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其开办的娱乐会所内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安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孟秀梅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