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如义与被告王建刚、李广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义,王建刚,李广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王如义,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刚,住涉县。被告李广如,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义与被告王建刚、李广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如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如义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