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如义与被告王建刚、李广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义,王建刚,李广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王如义,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刚,住涉县。被告李广如,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义与被告王建刚、李广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如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如义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