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保钦与李建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保钦,李建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常保钦,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万全租赁站经营者,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甘国斌,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闸,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村民,住太原市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钦诉被告李建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钦于2013年8月7日以找不到被告李建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保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常保钦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