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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保钦与李建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保钦,李建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常保钦,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万全租赁站经营者,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甘国斌,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闸,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村民,住太原市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钦诉被告李建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保钦于2013年8月7日以找不到被告李建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保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常保钦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