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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坤朋与被告鲁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朋,鲁明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张坤朋。被告鲁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朋与被告鲁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朋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提出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