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经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齐展与王如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经初字第389号原告齐展。被告王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展与被告王如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齐展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展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