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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经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齐展与王如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经初字第389号原告齐展。被告王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展与被告王如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齐展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展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