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占青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青梅,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占青梅,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克华,该公司总经理。占青梅与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宜伍劳人仲裁字(2013)第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占青梅计件工资3501元、退还安全保证金1000元、社会保险费7302元。因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占青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计件工资3501元、退还安全保证金1000元、社会保险费7302元。被执行人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占青梅计件工资3501元、退还安全保证金1000元、社会保险费7302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元,以上合计11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天泽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8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万 峰 关注公众号“”